保险的基本特征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互助性:保险具有“一人为众,众为一人”的互助特性。保险在一定条件下,分担了个别单位和个人所不能承担的风险,从而形成了一种经济互助关系。这种经济互助关系通过保险人用多数投保人交纳的保险费建立的保险基金对少数遭受损失的被保险人提供补偿或给付而得以体现。
2.法律性:从法律角度看,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是依法成立的合同关系,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关系中有明确的权利义务关系。保险合同中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双方当事人必须依约履行。
3.经济性:保险是一种经济保障活动,是整个国民经济活动中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其保障的对象财产和人身都直接或间接属于社会再生产中的生产资料和劳动力两大经济要素;其实现保障的手段,最终都必须采取支付货币的形式进行补偿或给付;其保障的根本目的,无论从宏观的角度,还是微观的角度,都是为了发展经济。
4.商品性:保险体现了一种对价交换的经济关系,也就是商品经济关系。这种商品经济关系直接表现为个别保险人与个别投保人之间的交换关系;间接表现为在一定时期内全部保险人与全部投保人之间的交换关系,即保险人销售保险产品,投保人购买保险产品的关系;具体表现为个别保险人与个别投保人之间通过保险合同而明确各自的权利与义务。
5.科学性:保险是处理风险的科学有效措施。现代保险经营以概率论和大数法则等科学的数理理论为基础,保险费率的厘定、保险准备金的提存等都是以科学的数理计算为依据的。
总的来说,保险的这些基本特征共同构成了保险制度的基石,使得保险能够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