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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吉康人生重疾条款

小兵

长城吉康人生重疾保险的条款内容较为详细,涵盖了投保条件、保险责任、保险金给付、责任免除等多个方面。以下是对该保险条款的归纳和解释:

一、投保条件

投保年龄:0周岁(指出生满30日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至60周岁(含),不同交费期间所接受的投保年龄区间会有所不同。

保险期间:终身,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的零时起至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止。

缴费方式:与保险公司约定,可选择一次性缴清或分期缴纳,分期缴纳的期限包括3年、5年、10年、15年、19年、20年、30年等多种选择。

二、保险责任

长城吉康人生重疾保险的保险责任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轻度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患本主险合同约定的轻度疾病,将按确诊时本主险合同基本部分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一次轻度疾病保险金。

每种轻度疾病最多只给付一次,轻度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次数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次数达到三次时,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中度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患本主险合同约定的中度疾病,将按确诊时本主险合同基本部分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一次中度疾病保险金。

每种中度疾病最多只给付一次,中度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次数以两次为限,当累计给付次数达到两次时,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重大疾病保险金:

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患本主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将按确诊时本主险合同基本部分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在已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年后,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患本主险合同约定的除首次重大疾病以外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将按确诊时本主险合同基本部分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终止。

此外,该保险还包含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疾病终末期保险金等保险责任,具体给付方式及金额在条款中有详细规定。

三、保险金给付

给付条件:被保险人需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患本主险合同约定的疾病,并符合条款规定的给付条件。

给付方式:保险公司将按照条款约定的金额和方式给付保险金。

四、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主险合同成立或者主险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其他条款中明确规定的责任免除情形。

五、其他注意事项

犹豫期: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之日起,有15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内,您可以要求退还保险费。

宽限期:如果您到期未交纳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仍会承担保险责任。

请注意,以上内容仅为对长城吉康人生重疾保险条款的简要归纳和解释,具体条款内容可能因不同产品版本而有所差异。在购买保险前,请务必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并咨询专业人士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