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学平险保的内容是:
1、意外伤害伤残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按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合同的基本保险责任终止。
2、意外伤害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若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十八周岁,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若该被保险人身故时不满十八周岁,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3、意外伤害门诊费用补偿医疗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进行门诊治疗的,对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伤害事故所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用,在扣除当地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及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合同约定给付比例给付门诊医疗保险金,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4、意外伤害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诊疗的,按住院日定额给付金额乘以实际住院日数给付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金,但每次住院的给付日数以九十日为限,且累计给付的住院日数以一百八十日为限。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仍旧承担给付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金责任的期限,自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至被保险人出院之日止,但最长为九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