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它具有以下几个主要特征:
1.有偿合同:保险合同的有偿性体现在投保人要取得保险的风险保障,必须支付相应的代价,即保险费;同时,保险人要收取保险费,就必须承诺承担保险保障责任。
2.双务合同:保险合同是双方互为权利义务主体的合同。投保人负有支付保险费的义务,同时享有获得保险保障的权利;而保险人则负有承担保险责任的义务,同时享有收取保险费的权利。
3.射幸合同:射幸合同的特点是合同的效果在订约时不能确定。在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支付保险费的义务是确定的,但保险人是否履行赔偿或给付义务,则取决于不确定的保险事故是否发生。因此,保险合同具有机会性,也被称为机会性合同。
4.附和合同:附和合同是指合同的内容不是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协商拟定,而是由一方当事人事先拟定,另一方当事人只是做出是否同意的意思表示。在保险合同中,保险人通常会事先拟定好合同条款,投保人只能选择接受或拒绝,而不能对条款内容进行修改。
5.诚信合同:由于保险双方信息的不对称性,保险合同对诚信的要求远高于其他合同。投保人需要如实告知保险标的的重要情况,而保险人也需要按照合同约定诚实履行赔偿或给付义务。因此,保险合同也被称为“最大善意合同”。
综上所述,保险合同具有有偿性、双务性、射幸性、附和性以及诚信性等特征。这些特征共同构成了保险合同的基本框架和法律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