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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宁终身保险条款

清风徐来

康宁终身保险条款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保险合同构成:康宁终身保险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2.投保范围:通常,凡七十周岁以下(有些版本是出生满28天至62周岁或出生三十日以上、七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投保本保险。

3.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终止日止,即终身保障。

4.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特定等待期(如180日)后初次发生、并经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重大疾病时,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一定倍数(如二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一定倍数(如三倍)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可能随之终止。

-高度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保险公司也会按基本保额的一定倍数(如三倍)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之后合同可能终止。

5.责任免除:因某些特定情形(如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等)导致被保险人身故、身体高度残疾或患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6.保险费交付方式:保险费交付方式通常分为趸交、年交、半年交等,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交费期间又分为十年和二十年等,具体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7.合同效力中止与复效:在宽限期间内未交付保险费,合同效力可能中止。在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投保人可申请恢复合同效力。

8.保险金申请:发生保险事故后,受益人需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向保险公司申请保险金。

请注意,不同版本的康宁终身保险可能在条款细节上有所不同。因此,在购买前应详细阅读具体保险合同的条款和细则。此外,随着保险产品的更新迭代,最新条款可能会有所调整,请以保险公司提供的官方信息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