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附加瑞鑫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概述如下:
一、合同构成
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二、投保范围
凡出生三十日以上、五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三、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为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
四、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等于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五、重大疾病保障
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共计十二种,均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列明的疾病。
具体疾病包括但不限于:
恶性肿瘤: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但以下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原位癌
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相当于Ann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急性心肌梗塞: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须满足至少三项条件,如典型临床表现、心电图改变、心肌酶或肌钙蛋白升高等。
脑中风后遗症: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六、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年的限制。
七、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重大疾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八、其他
本附加合同不可单独投保,需附加于主合同之上。
保费的具体金额会因性别、年龄、选择的保障计划等因素而异。
请注意,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保险条款和费率应以保险合同为准。在投保前,请仔细阅读保险合同并咨询专业保险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