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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上人员责任险条款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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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障条款是:

保障期间,若被保险人或者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正常使用被保机动车的过程当中发生意外事故,导致车上被保座位的人员受到人身伤亡,则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可负责理赔。保险公司可根据被保机动车在一方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进行理赔。 

车上人员责任险免责条款是:

1.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2.驾驶人肇事逃逸;

3.驾驶人喝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

4.驾驶人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驾驶车辆; 

5.驾驶人未经过被保险人允许驾驶被保机动车;

6.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机动车的行驶证、号牌被注销的;

7.被保机动车被扣留、收缴、没收期间发生保险事故;

8.被保机动车竞赛、测试期间,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发生保险事故;

9.被保机动车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下落不明期间发生保险事故;

10. 因为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污染(含放射性污染)、核反应、核辐射而导致的人身伤亡;

11.被保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

1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故意导致发生的保险事故;

13.被保险人、驾驶人以外的其他车上人员故意行为导致的自身伤亡;

14.车上人员因为疾病、分娩、自残、斗殴、自杀、犯罪行为而导致的自身伤亡;

15.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

16.超过《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保同类医疗费用标准的费用部分;

17.律师费,没有经过保险公司事先书面同意的诉讼费、仲裁费;

18.投保人、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故意或因为重大过失没有及时通知,导致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则保险公司对于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保障责任,但是保险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知或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19.精神损害抚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