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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福佑安康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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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福佑安康重大疾病保险条款通常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保险责任:

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或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非意外伤害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特定疾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但此给付仅限一次,给付后合同继续有效,但该项责任终止,合同保险金额同比例下降。

重大疾病保险金: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投保年龄:

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范围为出生满30天至65周岁。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

除外责任:

因以下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被保险人自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申请与理赔:

具体的申请与理赔条件和程序,以及所需材料,应在合同中明确列明。

其他注意事项:

合同内容变更、联系方式变更、争议处理等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也应在合同中明确。

请注意,以上内容仅为太平洋福佑安康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的一般性描述,具体的保险条款可能因不同的保险公司、不同的产品版本而有所不同。在购买该保险产品时,建议仔细阅读保险合同和条款,了解具体的保险责任、除外责任、申请与理赔等细节。如有任何疑问,可以向保险公司或专业的保险顾问咨询。